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
详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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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才聚集效应,鼓励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来樟、留樟就业创业,助力解决毕业生在樟安居等民生问题,本着“房住不炒”原则,特制订我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
补贴对象、标准及总额
(一)补贴对象:在我县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与我县企业累计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永泰县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
(二)补贴标准:每套房产可按购房成交金额的5%申请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人、每套房产限申请一次补贴。
(三)补贴总额:申请补贴总额度限50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一)购房人在本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年内购买我县一手住宅商品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可申请本政策所规定的购房补贴。
(二)在本政策正式实施前完成商品房网签的,或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该购房补贴政策。
(三)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仅限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时享受,如所购房产不在本县范围内或非一手住宅商品房的,则不享受该购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兑现程序
(一)申请补贴受理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期一年,按先申请先兑现原则,超期或5000万元总额度达限后不再受理申请。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购房补贴应专款专用,且不得与其他住房政策同时享受。购房人在购房前享受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租住等住房政策的,在领取购房补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原有租住政策。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除按揭外),限售期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则上不受理该房产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三)申请购房补贴兑现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制定(见附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按程序据实拨付。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政策由县委人才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六)热线电话12345,联系电话:24832425、24876353。
附件: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人才集聚,营造良好的引才聚才留才环境,有序开展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适用于永泰县行政辖区内。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
第三条《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中:“我县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是指购房人在我县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包含在编在岗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聘人员、村(社区)工作者等。
第四条《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中:“每人、每套房产限申请一次补贴”,如涉及多个购房人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共同协商并指派其中一人申领购房补贴,其他共同购房人需签署知晓意见。
第三章 补贴条件
第五条 《补贴政策》中:“购房人在本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年内购买我县一手住宅商品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所提及的购房时间,是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办证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即在《补贴政策》正式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政策实施后一年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第四章 申请兑现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申请兑现购房补贴,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企业)提交初审:
1.《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若申请人在2001年后毕业的,还需补充提供学信网查询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份合同签订期限不足2年的,可提供多份合同,合同期累计计算);
4.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章并备注开户行);
8.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所在单位(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所在单位(企业)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第八条 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的人员,在不动产权证和档案内注明限制上市交易的内容,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指派专人、专窗负责购房补贴的受理、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按季度公布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永泰县聚人才惠民生购房补贴资金不列入单位预算执行等各类绩效考核。
第十条 县财政局设立购房补贴专项资金池,根据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尽快拨付经费,确保购房补贴政策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对核查发现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情形,取消其购房补贴资格,限期退还已发放的购房补贴,5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定期牵头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研究购房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会商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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