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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6年5月购买了某小区毛坯房一套,开发商交房后,张某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装修和入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催促张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张某认为其没有装修入住,并未享受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费按五折计算。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双方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现已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则供给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承受或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张某要求按五折支付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全额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支付相应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
09月18日
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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