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委依法治市办 市司法局 福州晚报
协办: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王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王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王某以其未实际入住为由拒不缴纳。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未入住新房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解析: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张静实习律师:当业主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正在装修但未实际入住使用时,不少业主认为,在此期间其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不应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众性,其目的是为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费的大部分也是用于公共部分的管理维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王某就算未实际入住也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法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收房未入住,能否不交物业费?
2021-08-30 10:29:21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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